轉知衛生福利部
主旨: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總說明
說明:
一、本原則依公共衛生師法(以下稱本法)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,指曾修習附表一所列各領域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課程,每領域至少一學科,合計至少十八學分以上。
三、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所稱醫事相關學系、所、組、學位學程,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(一)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各類醫事人員考試之學系、所、組、學位學程。
(二)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,且領有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事人員師級以上之證書者。
四、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學系、所、組、學位學程。
五、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,其工作場域、工作項目及工作內容,如附表四,並依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年資。
六、網址資訊: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5024-61953-1.html
七、相關法規,請見附件。